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内的以下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依法组织管理辖区内工商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公民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确 认企业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对其所注册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三)法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及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四)依法监督和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
(五)依法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活动,规范其经营行为,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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